本集合計劃成立滿3個月后定期開放,每個開放期為6個工作日,具體開放時間為集合計劃成立滿3個月后每年6月的倒數第4個工作日至當年7月的第2個工作日。其中,退出業(yè)務辦理時間為開放期第一個工作日,本集合計劃為上一開放期(無上一開放期的則為推廣期)參與的客戶自動辦理退出業(yè)務;參與業(yè)務辦理時間為開放期的6個工作日,投資者均可以辦理參與業(yè)務。
以上開放期僅供參考,具體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產品名稱 | 東方紅增利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產品代碼 | 910027 |
集合計劃類型 |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管理人 | 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目標 | 在追求集合計劃資產長期安全的基礎上,為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獲取穩(wěn)定的投資收益。 |
投資范圍 | 本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fā)行的股票(含新股申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允許買賣的規(guī)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債券投資基金,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級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中期票據,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證券回購,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yè)銀行理財計劃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本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本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業(yè)務,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融出方的,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質權人登記為管理人。 本集合計劃如需投資商業(yè)銀行理財計劃、國債期貨、滬港通標的股票,需與托管人就賬戶開立、資金劃付及保管等事項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投資。 在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推出后,本集合計劃可投資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允許買賣的規(guī)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未來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情況下,本集合計劃可投資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股票,其中中國公司指滿足如下兩個條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營業(yè)額、盈利、資產、或制造活動來自中國大陸;2)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冊辦公室在中國大陸,且主要業(yè)務活動亦在中國大陸。 |
資產配置 | (1)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債券逆回購(期限大于7天)、政府債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企業(yè)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債券、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據(到期日在1年以上)、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債券型基金、中期票據、非金融企業(yè)定向債務融資工具、中小企業(yè)私募債(限于有擔?;蛘邍锌毓善髽I(yè)發(fā)行的中小企業(yè)私募債)、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yè)銀行理財計劃、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級基金的優(yōu)先級份額、股票質押式回購業(yè)務、資產支持證券等。其中,中小企業(yè)私募債券的投資比例不高于集合資產凈值的20%(因規(guī)??s水導致的被動超比例可不受限制),單支投資比例不超過集合資產凈值的10%。本集合計劃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業(yè)務,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融出方的,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質權人登記為管理人。 (2)權益類資產:占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0-20%,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含新股申購)、港股通標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指期貨凈頭寸、權證等,其中權證不超過集合資產凈值的3%。股指期貨投資范圍是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指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凈頭寸指股指期貨多頭與空頭合約價值差額的凈值。 (3)現金類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定期存款、協(xié)議存款、同業(yè)存款、可轉讓存單等各類存款)、貨幣市場基金、期限為7天內(含7天)的債券逆回購、到期日在1年內(含1年)的政府債券、到期日在1年內(含1年)的央行票據等高流動性短期金融產品等。 (4)固定收益類資產及現金類資產占資產凈值的投資比例之和不低于集合資產凈值的80%。 (5)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證券回購,但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40%。 (6)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超過集合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資產總市值的20%;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超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 (7)如集合計劃投資股指期貨和/或國債期貨,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占用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5%的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政府債券。 (8)在任何交易日日終,集合計劃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軋差計算后不超過資產凈值的120%。 管理人應按照《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及其他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及監(jiān)管機構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后,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參與國債期貨,管理人投資國債期貨無須另行征求委托人意見。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權管理人可以將集合計劃的資產投資于管理人及與管理人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但其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資產凈值的7%。(投資于指數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個工作日內,管理人應書面通知托管人,通過管理人的網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本集合計劃管理人將在集合計劃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使集合計劃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以上約定。如因一級市場申購發(fā)生投資比例超標,應自申購證券可交易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投資比例降至許可范圍內;如因證券市場波動、投資對象合并、計劃規(guī)模變動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計劃投資比例超標,管理人應在超標發(fā)生之日起在具備交易條件的十個工作日內將投資比例降至許可范圍內,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時,從其規(guī)定。 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集合計劃投資其他品種的,資產管理人在履行合同變更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本計劃的投資范圍。 |
最低參與金額 | 單個委托人首次參與本集合計劃的最低參與金額為5萬元人民幣,超過最低參與金額的部分不設金額級差。 首次參與指提出參與申請的委托人在參與之前未曾持有過本集合計劃份額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經持有本集合計劃份額,則對該筆參與不設最低參與金額要求。 |
規(guī)模上限 | 本集合計劃推廣期規(guī)模上限為8億份(不含參與資金利息轉增份額,下同),存續(xù)期不設規(guī)模上限。 |
自有資金參與 |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 |
產品開放日 | 本集合計劃成立滿3個月后定期開放,每個開放期為6個工作日,具體開放時間為集合計劃成立滿3個月后每年6月的倒數第4個工作日至當年7月的第2個工作日。其中,退出業(yè)務辦理時間為開放期第一個工作日,本集合計劃為上一開放期(無上一開放期的則為推廣期)參與的客戶自動辦理退出業(yè)務;參與業(yè)務辦理時間為開放期的6個工作日,投資者均可以辦理參與業(yè)務。開放期具體時間以管理人公告為準。管理人有權提前結束或延期結束開放期。 |
產品分紅 | 本集合計劃的默認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委托人可以選擇現金分紅或者紅利再投資分紅方式。委托人選擇紅利再投資分紅方式的,分紅資金按分紅除權日當日的單位凈值自動轉為本集合計劃的份額;委托人選擇現金分紅方式的,管理人將現金紅利款劃往推廣機構賬戶,再由推廣機構劃入委托人賬戶,現金紅利款自款項從集合計劃資金賬戶劃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達委托人賬戶。 紅利再投資形成的集合計劃份額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去尾法,由此產生的差額部分計入集合計劃資產。 |
產品存續(xù)期 | 本集合計劃不設固定存續(xù)期限,管理人有權在開放期內任一工作日選擇提前結束本集合計劃。管理人提前終止本集合計劃時,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通過管理人網站公告。 若某一集合計劃開放期首日管理人為委托人自動辦理退出業(yè)務時,集合計劃上一開放期次日(無上一開放期的則為集合計劃成立日)至本次開放期首日期間的收益率未達業(yè)績報酬起征點,則集合計劃終止。 |
風險等級 | 中低風險等級 |
費率 | 1、認購費/申購費:0.2% 2、退出費:免收 3、管理費:免收 4、托管費:0.15%/年 |
業(yè)績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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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業(yè)績報酬的原則
(1)按委托人每筆參與份額分別計算年化收益率并計提業(yè)績報酬。
(2)符合業(yè)績報酬計提條件時,在本集合計劃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計劃終止日計提業(yè)績報酬,業(yè)績報酬從退出資金中扣除。
2、業(yè)績報酬的計提方法
業(yè)績報酬計提日為本集合計劃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計劃終止日。以委托人參與日(推廣期參與的為集合計劃成立日)至委托人退出日或集合計劃終止日期間的年化收益率R,作為計提業(yè)績報酬的基準。
A為業(yè)績報酬計提日的累計單位凈值
B為參與日(推廣期參與的為集合計劃成立日)的累計單位凈值
C為參與日(推廣期參與的為集合計劃成立日)的單位凈值
D為參與日(推廣期參與的為集合計劃成立日)與本次業(yè)績報酬計提日間隔天數
注:F為提取業(yè)績報酬的份額, BM為業(yè)績報酬起征點。
業(yè)績報酬起征點(BM)為:
管理人在開放期之前五個工作日通過管理人網站公告下一個持有期(即從公告后首個開放期次日起至下個開放期首日止的時間區(qū)間)的業(yè)績報酬起征點BM,本計劃推廣期參與的客戶,其參與份額至首個開放期首日期間的業(yè)績報酬起征點為4.8%/年。管理人有權在推廣期和開放期上調已公布的BM。管理人對超過業(yè)績報酬起征點的收益部分全額提取業(yè)績報酬。
3、業(yè)績報酬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發(fā)送業(yè)績報酬劃付指令,托管人于5個工作日內將業(yè)績報酬劃撥給注冊登記機構,由注冊登記機構將業(yè)績報酬支付給管理人。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管理人的業(yè)績報酬的計算和復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